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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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篇1)

为做好__校区临住教职工宿舍的综合管理工作,为教职工提供一个温馨、安全、卫生的住宿环境,结合__校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住宿安排原则

1.教职员工需到__校区上课或办公的均可提出住宿申请。

2.临住宿舍的床位和床上用品实行公用原则,由__校区综合办公室统一配置。

二、住宿办理程序

住宿申请人需于学期初到__校区综合办公室办理住宿登记手续,经批准后领取房间钥匙。如住宿时间有变更,须及时办理变更申请手续。学期结束后应及时到__校区综合办公室办理退还手续,并归还房间钥匙。

三、住宿守则

1.教职工要按申请指定的`床位入住,未经同意不得随意调换床位。

2.住宿期间要保持房内卫生清洁,不得随地丢果皮、纸巾、烟头等垃圾。休息时间不得大声喧哗、吵闹,影响打扰别人。

3.不得私自将临住宿舍内的床上用品带走或锁进衣柜。

4.临住教职工宿舍实行“本人申请,本人入住”的原则,不允许将临住房间的床位转让给他人入住,也不得随意带其他人入住。

四、安全守则

1.离开宿舍须关掉光管、风扇等电器(热水器可在周末再关掉)。

2.严禁携带有毒、易燃、易爆物品进入舍内。禁止在宿舍内使用大功率电器。

3.离开宿舍须关好门窗,贵重物品请随身携带。

4.丢失宿舍钥匙需赔偿10元。

5.丢失或损坏宿舍内公用物品需按价赔偿。

五、对违反本规定的教职工,__校区综合办公室将根据实际情况向相关部门通报。

六、本办法由__校区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篇2)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院规章制度(以下简称院规)的制定程序,增强工作程序的民主性和透明度,保证学院工作的有序进行,推动和促进依法治校,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院规是指本院院长办公会议根据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制定,以红头文件形式公布,用以规范工作秩序,调整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的关系及工作程序,适用于本院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本院院规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本院办公室是院规制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院规制定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编制院规制定年度计划草案;

(二)组织起草、审查、修改、协调、论证院规草案;

(三)组织协调、论证院规的修改、废止工作;

(四)具体承办院规的解释工作;

院机关各处室、院属各单位(组织)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助院办公室共同做好院规草案的起草和论证工作。

第五条 院机关各处室、院属各单位(组织)应当重视院规的制定工作,对院规的起草、审查、协调、论证和发布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二章 立项

第六条 院机关各处室、院属各单位(组织),可以向院办公室提出制定院规项目的建议。提出院规制定项目建议,应当向院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一)制定的目的、依据、拟确定的主要制度、有关背景材料及说明;

(二)起草单位和相关单位;

(三)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已经草拟院规送审稿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前已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的,还应当同时报送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和修改建议。

第七条 本院职工可以提出制定院规的立项建议。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院办公室提出。

第八条 院办公室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广泛听取和认真研究本院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于每年年底以前拟订下一年度院规制定年度计划草案。

院规制定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院规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

第九条 院规制定年度计划由院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院办公室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调整计划的建议,报院长批准。

第十条 院机关各处室、院属各单位(组织)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临时提出制定院规的要求,经院长同意后,由院办公室予以立项。

重点的规章制度项目起草处室可以依法本院有关规定申请单独立项由学院保证专项资金,也可能依法本院有关规定申请作为软课题列入当年度学术课题由科研经费保证并向上级申报科技进步奖。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一条 院规送审稿由报送该项目院机关各处室、院属各单位(组织)负责起草。

主要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院机关各处室、院属各单位(组织)部门职责的院规送审稿,由有关处室、单位(组织)联合起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院规送审稿,可以由院办公室直接起草或者组织起草,院办公室也可根据情况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专家组织起草,相关部门应当给予充分配合:

(一)对本院的管理有重大影响的;

(二)主要内容涉及两个处室、单位(组织)职责,但联合起草有困难的;

(三)不能明确具体职能部门的。

第十二条 起草院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处室、单位(组织)、专家及职工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可以向全院公布,征求全院各部门及职工的意见。有关处室、组织或者职工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起草单位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依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听证会公开举行,起草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参加听证会的有关处室、组织和职工对起草的院规,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三)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四)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起草的院规在报送审查时,应当说明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情况及其理由。

第十三条 院规送审稿内容一般应包括制定目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

第十四条 起草院规送审稿,应当注意与学院原有院规的衔接。如果原有的院规已被新起草的院规所代替,须在新起草的院规中明确予以废止。

第十五条 院规的内容应当用条文表述。条为基本单位,在整部院规中连续编号。条以下可以分款、项。款不冠数字,项冠以数字。内容较复杂的,可以分章、节。

院规送审稿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用语准确、简练,条文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六条 起草院规送审稿时,应当同时拟写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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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核内容

1、包村工作。

2、办公室工作。

3、业务工作。

4、领导综合评价。

5、执行制度、工作纪律。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篇3)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员工奖励与惩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员工遵纪守法的主动性、自觉性,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素质,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奖 励

第三条 奖励范围。

对有以下表现者之一的员工均给予奖励:

1. 在完成公司工作、任务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经济效益的;

2. 在技术、产品、专利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显著成绩的;

3. 对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有实效的;

4. 保护公司财物,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5. 在公司、社会见义勇为,与各种违法违纪、不良现象斗争有显著成绩;

6. 对突发事件、事故妥善处理者;

7. 一贯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

8. 全年出满勤的;

9. 为公司带来良好社会声誉的;

10. 其他应给予奖励事项的。

第四条 奖励种类。

公司可以设立如下奖励项目。

1. 精神奖励

(1) 记大功;

(2) 记小功;

(3) 嘉奖(奖状、奖品);

(4) 授予荣誉称号。

2. 物质奖励

(1) 一次性奖金;

(2) 加薪;

(3) 晋级;

(4) 其他(旅游、培训机会、住房)。

第五条 奖励规则。

1. 记大功对象。

(1) 对公司或国家有重大贡献者;

(2) 对公司业务有重大发明、革新,成效卓越者;

(3) 对危害公司和国家事件事先举报或阻止,避免重大损失者;

(4) 对天灾、人祸、犯罪等现象,不顾安危,见义勇为者;

(5) 开拓公司业务,经营业绩(利润、营业额)骄人者;

(6) 获得社会重大荣誉者。

2. 记小功对象。

(1) 对公司或国家有较大贡献者;

(2) 对公司业务有较大发明、革新,成效优秀者;

(3) 对危害公司和国家的事件,及时制止,避免较大损失者;

(4) 见义勇为,获得好评、称赞者;

(5) 开拓公司业务,经营业绩优良者;

(6) 拾金不昧且价值较高者;

(7) 本职岗位工作表现优异者。

3. 嘉奖对象。

(1) 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克尽职守成为公司楷模者;

(2) 领导有方、业务推展有相当成效者;

(3) 参与、协助事故、事件救援工作者;

(4) 遵规守纪,服从领导,公司之敬业楷模;

(5) 主动积极为公司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减少成本开支,节约资源能源的员工;

(6) 拾金(物)不昧者。

第六条 奖励标准。

第七条 其他奖励规定。

1. 凡获社会各类奖励或荣誉称号,其待遇按颁奖机关规定执行;

2. 依照奖励标准,员工1年内奖励分累计满10分,可晋升一级工资;

3. 公司对有突出贡献者,可授予 称号;

4. 公司可设董事长奖、总经理奖,设定奖励额度,每年颁发给工作优异者,起到类似诺贝尔奖的效应;

5. 公司可通过奖励汽车、住房、出国培训、出国旅游等实物形式嘉奖勉励先进员工。

第八条 奖励程序。

1. 员工有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其所在部门及时提出申请,报人事部;

2. 人事部审核决定,签署意见后报公司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3. 讨论决议经总经理签字后生效;

4. 凡获得奖励的员工均由公司发给奖状或证书,并张榜公布;

5. 奖励事宜记入员工档案;

6. 员工奖金在颁布时发放,奖励提成在其业绩完成后1个月内兑现。

第三章 处 罚

第九条 处罚种类。公司可设立如下处罚项目:

1. 精神处罚。

(1) 口头警告;

(2) 书面警告;

(3) 记小过;

(4) 记大过。

2. 物质处罚。

(1) 一次性罚金;

(2) 降级、撤职(减薪);

(3) 留用察看;

(4) 辞退。

第十条 过失分类。

(一) 甲类过失。

1. 记大过后仍再犯;

2. 因触犯法律被劳教、管制、罚金、判刑;

3. 盗窃财物,挪用公款;

4. 触犯公司规章制度、严重侵犯公司权益;

5. 连续旷工达5天或1个月内累计达10天;

6. 煽动他人不服从规定或怠工;

7. 多次欺诈、谩骂、威胁主管;

8. 利用职权谋私、受贿,以公司名义招摇撞骗;

9. 有重大泄密行为。

(二) 乙类过失。

1. 故意造成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

2. 损失/遗失公司重要物品、设备;

3. 违抗命令或威胁侮辱主管;

4. 主管包庇职员舞弊,弄虚作假;

5. 泄露公司机密;

6. 品行不正,有损公司名誉;

7. 没有及时阻止危害公司事件,任其发生;

8. 全年旷工达4天以上;

9. 因疏忽或督导不力导致重大灾害;

10. 在公司内打架,从事不良活动。

(三) 丙类过失。

1. 因玩忽职守或督导不力而发生损失;

2.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权限外之物品、设备,教唆他人;

3. 工作不力,屡劝不听者;

4. 服务态度恶劣,与客户争吵,影响公司声誉;

5. 在公司内喧哗、扰乱秩序、吵架、不服纠正者;

6. 连续3次不参加公司重要活动;

7. 连续旷工2天;

8. 对各级领导态度傲慢,言语粗暴;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篇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村校房产土地资源是教育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本区村校资产管理,充分发挥村校资源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社会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各单位系指教育局系统占有、使用村校房屋、土地的单位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村校资产是指权属为南汇区教育局的房产及土地。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出租是指各单位将依法占有、使用的房屋或自行筹资建造的辅助用房,交付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单位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二章 房屋的管理及职能划分

第五条 根据《上海市中小学校舍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学校的校舍不管由谁建造,产权都归教育行政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管理。

第六条 当地原使用学校应当履行对村校统计、看管、安全、危房上报等职责。

第七条 为保证村校房屋的正常使用,在村校资产出租的收益中提取一部分资金建立房屋维修基金。

第八条 南汇区校办产业管理部作为南汇区教育局指定的村校资产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 负责本区村校房地产产权证的保管、使用及有关档案的管理;

(二) 监督 村校房屋的出租、出借行为;鉴定房屋出租、出借的相关证明、保证和协议;负责全区村校的管理;负责租金核算与委托收缴;

(三) 处理村校资产纠纷的相关事宜;

(四) 负责有关信息数据库的管理与上报,建立和完善村校房屋图纸档案;

(五) 管理好房屋维修基金负责村校房屋的修缮等有关工作。

第三章 房屋的出租、出借

第九条 承租人应当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条 房屋出租应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 房屋出租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工作的规定、要求,必须接受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房屋出租人是出租房屋的管理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房屋出租工作负责。

第十三条 校办产业管理部负责本区教育系统各单位村校房屋出租的审核、签约监督及管理等工作,各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安全等工作。

(一) 房屋租赁双方的责任

第十四条 出租人的责任:

(一)不得将危险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用于出租;

(二)不得将房屋出租给不符合生产、经营和安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三)教育系统出租房屋不得用于经营网吧、发廊、舞厅、棋牌、游戏房、卡拉OK、公墓代理、殡葬服务以及有噪音、污染等影响教学秩序的项目;

(四)出租单位应当建立房屋出租管理责任制,并明确管理部门及责任人负责房屋出租管理工作;

(五)遵守和履行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房屋出租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六)严格履行房屋租赁合同及安全消防治安责任书,确保经营活动及安全工作的有效开展;

(七)接受上级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和培训;

(八)房屋出租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做好检查整改;

(九)发生事故应及时如实向局办公室报告;

(十)定期检查出租房屋及设施的使用情况;

(十一)督促承租方做好安全、绿化、环境卫生及水、电、气安全使用等工作;

(十二)依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篇5)

为了深化人事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行非教师人员聘任制,根据学院工作的需要,按照“按需设岗,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面考核,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加强外聘非教师人员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用条件

(一)应聘人员应满足如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爱岗敬业,遵纪守法,严格履行岗位职责;

2、具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3、身体健康,能坚持满负荷工作;

4、应聘人员年龄原则上男性小于60岁,女性小于55岁;

5、应聘技术、管理工作岗位人员必须具有大专及以上的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在政府机关、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担任过正科级及以上职务,或具有某种特殊技术技能为学校急需者。

(二)以下岗位除具备以上5个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系部聘用管理人员(干事)

(1)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管理实践经验;

(2)有较高的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

(3)具有较高的计算机操作和文稿处理能力;

(4)外语系、国际学院等外事部门干事要求具有较高的外语能力;

(5)档案干事要求政治可靠,系中共党员。

2、学生辅导员

(1)政治历史清白;

(2)道德品质好,能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3)具有一定的领导、协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较好的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敢于管理,能胜任工作;

(4)应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机关、院校正科级及以上干部并具有相应的管理工作经验;

(5)形象气质适合教育工作,身体健康,能坐班,能住校。

3、图书馆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1)大专及以上学历;

(2)有较高的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

(3)具有较强的计算机操作和文稿处理能力。

4、实验实习人员

(1)大专及以上学历,或特殊工种的能工巧匠,或中级技术职称(含技师、高级工);

(2)具备较强的相应专业的`实际操作技能。

二、聘用人员待遇

(一)学校根据被聘用人员资历、聘用岗位性质及任务等,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

1、技术与管理人员

(1)大专生(或助理职称):400元~800元/月(其中:基本工资260元,其余为岗位津贴)。

(2)工程师(技师、科级、特殊技能人员)、本科生:500元~900元/月(其中:基本工资260元,其余为岗位津贴)。

(3)高级工程师(高级技师):600元~1000元/月(其中:基本工资260元,其余为岗位津贴)。

2、劳务人员:350元~600元/月(其中:基本工资260元,其余为岗位津贴)。

(二)值班补贴

外聘人员原则上节假日不安排值班,确因工作需要值班的(须经主管部门或领导批准)给予一定的值班补贴。标准为:技术管理人员每天值班费20元,劳务人员每天值班费15元。

(三)受聘人员医疗保险采取学校与个人分担的办法,学校发给受聘人员医疗保险费20元/月。(受聘人员办理社会养老保险事宜,等学院正式职工启动此项工作时再定。)

(四)寒暑假休息待遇

寒暑假休息期间外聘技术管理人员享受100的基本工资;劳务人员享受50的基本工资。

(五)依据工作业绩给聘用人员发放年终奖200~500元/年。

(六)受聘人员不再享受其它福利待遇。

三、聘用程序

(一)由系、部、处在编制内提出聘用书面申请(附聘用人员身份证、学历、职称等复印件),经主管领导批准,由人事处备案、审核、核定工资。

(二)聘用前一次性交纳押金200元。正常解聘,押金如数退还。

(三)受聘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不包括寒暑假),试用期间工资按待遇的85计酬。

(四)受聘人员因病或其他意外事故(因公除外),一律由本人负责,费用自理。

(五)受聘人员在聘期内,应遵守学院的一切规章制度,服从聘用部门的管理。

(六)受聘人员在聘期内要求解除合同关系,应当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部门和学院人事处。

(七)受聘人员因违纪违规或触犯法律,学院可提前解除聘用合同。

四、工资晋升

为了鼓励聘用人员尽职尽责完成本职工作,对30的聘用人员实行工资晋升制度,月工资晋升标准为20元。

由用人部门根据当年聘用人员工作的情况提出推荐名单,学院综合平衡后,按年度审批。

五、本办法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二0__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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