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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回应不到指定书店买书就罚站怎么回事

|和杰

教育局回应不到指定书店买书就罚站怎么回事_老师吃回扣怎么举报

教育局回应不到指定书店买书就罚站!是老师吃了书店的回扣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育局回应不到指定书店买书就罚站怎么回事,如果喜欢请收藏分享!

教育局回应不到指定书店买书就罚站怎么回事

教育局回应不到指定书店买书就罚站怎么回事?

同样的配方,同样的味道,又现“指定书店”!

湖北某地家长发视频称,学校老师要求学生到学校附近的“尽有书店”购买教辅资料,三本教辅书一共130元,如果学生不购买将被老师罚站。媒体曝光后,相关书店、学校校长和当地教育局分别进行了回应。

教辅资料是学生学习的必备品吗?为什么学校要求学生到“指定书店”购买教辅资料的新闻屡次出现,这是个例?还是普遍现象?为什么家长对到“指定书店”购买教辅导如此反感?

必须购买的教辅资料!

国家大力实施“双减”政策,要从校园内外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但是学校要求学生到“指定书店”购买教辅的新闻却屡次出现,教辅资料是学生学习的必需品吗?

不是!

如果一个县区内的中小学生都不购买教辅资料,中考结果对大家来说是一样的,只拼课堂效果就可以了,关键能不能做到大家都不购买教辅?

很难!

一边强力实施“双减”政策,一边中考、高考又以考试成绩作为录取学生的依据,即便学校不统一购买教辅,不要求学生到“指定书店”购买,相信也会有不少家长会私下给孩子购买教辅,以便在中考、高考中胜出。

老师们的教学成绩是自己能否评先评优、晋升职称的重要依据,教育局也会以教学成绩来给学校排队,学校为了提高教学质量,或明或暗地给学生购买教辅,只要不过火,一般家长也不会向相关部门举报,于是“教辅资料”就成了中小学生学习的必需品。

要求家长到“指定书店”购买教辅,是否为普遍现象?

凡是爆出某地学校要求学生到“指定书店”购买教辅,后续教育局、当地纪检都会介入调查,但是结果如何?这样的事情消失了吗?

大家思考一个问题,各地教育局领导和纪检工作人员家里有中小学生吗?他们难道不知道学校要求学生到“指定书店”购书的事吗?他们为什么不出面制止呢?

自己的孩子“寄人篱下”,如果家长举报,被老师发现后,会不会给自己的孩子“穿小鞋”?这是大多数家长内心的真实写照。学校要求学生到“指定书店”购书的事情,家长知道,当地相关部门也知道,在“民不告,官不纠”的大环境下,没人举报,相关部门自然不会发声。即便有人举报,处理结果又能如何?你能指望教育系统内部的自查吗?

湖北某地爆出“指定书店”购书事件后,相关书店回应称“他们没有和老师合作”,学校校长回应称“学校严格要求不能买教辅资料,老师也不能强迫学生购买。老师是否与书店有合作,他们还需进一步调查。”当地教育局工作人员称“没有接到相关举报,如果事情属实,后期当地纪检部门可能介入”。至于结果会如何,大家千万别有太多期待!

一些学校为了避嫌,会委托家长委员会操作此事,其实本质上并没有什么不同。

学校要求学生到“指定书店”购书,并非偶发事件,一直都存在,只是没有爆出来而已!

老师吃回扣怎么举报?

可以通过拨打教育系统公开举报电话,登录教育局相关热线网站反映问题,进入各省市教育局微信公众号对老师不良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存在以下6种严禁的行为的,都可以举报,

1.严禁以任何方式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

2.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考试、考核评价的宴请。

3.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

4.严禁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

5.严禁通过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获取回扣。

6.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老师收贿赂可以报警吗?

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不管是在任何一个机关单位或者是政府部门当中我国法律都不允许个人收受贿赂。教育部出台《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金等行为的规定》明确6条“红线”:一是严禁以任何方式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二是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考试、考核评价的宴请;三是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四是严禁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五是严禁通过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获取回扣;六是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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