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新106个大城市名单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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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新106个大城市名单出炉

中国最新106个大城市名单出炉

近日,国务院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的《2020中国人口普查分县资料》(下称《资料》)公布了各城市(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普通地级市和县级市)的城区人口数据。根据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目前我国共有106个大城市,包括7个超大城市、14个特大城市、14个Ⅰ型大城市以及71个Ⅱ型大城市。从省份来看,除西藏外,30个省份均有大城市分布,其中第二经济大省江苏最多,达到11个,广东和山东各1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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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市的标准

狭义上:2014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其中规定: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大城市,其中城区常住人口300至500万的城市为Ⅰ型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至300万的城市为Ⅱ型大城市。截止到2019年底,中国主要的狭义大城市包括太原、乌鲁木齐、厦门、合肥、哈尔滨、大连、昆明、长春、长沙、苏州、呼和浩特、宁波、南宁、福州、南昌、海口、兰州、贵阳、石家庄、银川、西宁。

广义上:2022年10月,国务院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的《2020中国人口普查分县资料》显示,中国共有105个大城市,包括7个超大城市、14个特大城市、14个Ⅰ型大城市以及70个Ⅱ型大城市。

大城市划分标准

历史标准

1980年,中国首次对1955年国家建设委员会《关于当前城市建设工作的情况和几个问题的报告》中城市划定标准做出改变,将城市划分为四个等级:中心城区和近郊区非农牧人口100万以上为特大城市,50万以上到100万为大城市,20万以上到50万为中等城市,20万和20万以下为小城市。

198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条规定:大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牧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中等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牧人口20万以上、不满50万的城市;小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牧人口不满20万的城市。但是这部规划法已于2008年1月1日废止,而同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没有设定城市规模的条文。

最新标准

2014年11月2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 (国发2014第51号文件),新标准按城区常住人口数量将城市划分为五类七档。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

(1)超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0万以上;

(2)特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0至1000万;

(3)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至500万,

其中3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大城市,100万以上3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大城市;

(4)中等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至100万;

(5)小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下,

其中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小城市,2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小城市。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

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

标准对比

自改革开放以来,经过35年的发展,中国的城镇化率已经达到令人难以置信的高度,已经有超过5亿人口迁入城市。根据经合组织最新发布的报告内容显示,通常情况下,对于超大城市的定义是城市人口超过1000万人,而如果按照这个标准去看待中国城市人口的话,中国超大城市的规模和增长速度都被大大低估。

1980年,中国首次参照联合国的标准规定城市人口(中心城区和近郊区非农牧人口)达到100万以上的城市为特大城市。2014年11月2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其中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为特大城市。

从人口类型看,1980版标准是指“市区非农牧人口”,2014版标准指的是“城区常住人口”;从人口数量规模看,1980版标准是达到100万以上,2014版标准是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

具体而言,2014版标准相比于1980版标准有四点重要调整:

一、城市类型由四类变为五类,增设了超大城市。

二、将小城市和大城市分别划分为两档,细分小城市主要为满足城市规划建设的需要,细分大城市主要是实施人口分类管理的需要。

三、划分城市级别的人口规模的上下限普遍提高。小城市人口上限由20万提高到50万,中等城市的上下限分别由20万、50万提高到50万、100万,大城市的上下限分别由50万、100万提高到100万、500万,特大城市下限由100万提高到500万。

四、将统计口径界定为城区常住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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