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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网

|忧伤草2

  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协会是四川省公安厅主管,直接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指导,由四川省民政厅注册的行业协会。本会的主要职责是:搭建社会各界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系和沟通的桥梁,为领导决策提供道路交通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交通管理技术咨询、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开展交通安全科普宣传和专业项目服务。

  本会是由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专业人员、科研教学工作者和社会相关单位依法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领域内的学术、技术、管理的研究工作,为繁荣和发展我省交通安全科学技术事业,促进交通安全社会化,推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确保道路畅通而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本会宣传、贯彻国家及我省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中一些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对策和改革意见。

  本会作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系社会的桥梁和纽带,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活动中,将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合作,努力做好宣传交通法规,普及交通安全知识,传播交通行业信息等方面的工作,为我省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营造安全、有序、畅通、和谐的交通环境做出应有的贡献。

  主管单位: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主办单位: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协会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迎宾大道199号

  四川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信息网网址:http://www.scjtaq.com/ 

  四川修订道路运输条例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在成都闭幕,会议完成了对《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修订草案)》的第三次审议,最终以以66票赞成、2票反对、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该《条例》。在《条例》中,“红眼班车”被明令禁止,同时提出车站联网售票的相关规定。《条例》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原有的《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班车治红眼:驾驶员夜间连续驾驶不得超过2小时

  7月19日凌晨3点左右,发生在沪昆高速的特大交通事故,造成40多人死亡,让“红眼班车”问题再次被舆论聚焦。《条例》第二十六条对此作出明文规定:客货运输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操作流程,按照车辆的核定载客人数和载重量运输旅客或者货物。严禁运输车辆客货混装和超速、超载、超时运行。

  《条例》规定,驾驶员连续驾驶车辆时间不得超过四小时,夜间不得超过二小时,行车途中应当停车休息,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班车客运、包车客运驾驶员二十四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条例》同时规定,班车客运、包车客运车辆每日单程运行里程超过四百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超过六百公里)的,应当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红眼班车’的特点是夜行和跨省,这些车一旦出事故往往是死伤惨重。”在审议中,还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条例中增加“长途客运车辆凌晨二时至五时停止运行”的规定。法制委员会经审议认为,《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规定:“创造条件积极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二时至五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因此建议现阶段暂不宜将该制度上升为长途客运车辆的普遍义务。

  车票要上网:车站应提供联网售票、查询服务

  省人大法制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在第二次审议结束后,有省级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在条例中增加道路运输站(场)向社会提供互联网联网售票、信息查询等公共服务的义务。法制委员会经审议认为,道路运输站(场)向社会提供互联网联网售票、信息查询等公共服务,能够满足人民群众的方便出行和促进物流行业的加速发展。

  相关负责人表示,重庆等省(市)已经开展了道路客运互联网联网售票服务,四川省也正在着手制定互联网联网售票系统的建设方案。

  《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道路运输站(场)应当按照政府规划,向社会提供互联网联网售票、信息查询等公共服务。

  《条例》同时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站(场)应向经营者公布收费项目和费率,向旅客公布票价,并按规定收取;按照应班客运车辆的核定载客人数和相关规定售票,并在客票正面印制或者加盖客运站名称。禁止强行搭售保险。

  除此之外,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行业标准和规程,制定并发布作业及服务规范,为旅客和货主提供优质、安全的服务。

  出事要严惩:造成重大以上事故或被终身禁运

  在正式出台之前,本《条例》就已被坊间称为“史上最严条例”,《条例》对违反条例规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其中发生重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驾驶员因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而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件的,将被处以“极性”——终身不得再次申办从业资格证件。

  《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造成较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事故车辆的经营许可和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件;造成重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改正或者整顿不合格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或者吊销道路运输许可。

  发生较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的,在完成事故责任认定前,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停止事故车辆运行。

  《条例》明文规定,客运经营者坑骗旅客、拒载旅客、站外揽客、途中摔客、擅自加价、恶意压价、堵站罢运的,或道路运输经营者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的,以及客货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都将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还可吊销其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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